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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

2017-03-06 07:58:45
医药网8月17日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行纲领(2015—2020年)》,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积极推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如期实现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目标,针对当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实际,制定本实行意见。  1、整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108大和108届2中、3中、4中、5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行纲领(2015—2020年)》要求,落实创新、调和、绿色、开放、同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坚持科学立法、深入普法、自觉遵法、严格执法,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进1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化水平。  到2020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整体目标是:科学完备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成,高素质的专业化监管队伍基本建立,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与法治思惟得到深入普及,职能清晰、执法严明、公然公正、廉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本建成。  2、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1)加快食品药品监管法律体系建设  1.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工作机制。进1步健全食品药品监管立法程序,完善立项、起草、论证、调和、审议等机制,推动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进1步增强立法工作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展开食品药品立法前评估,建立健全重大立法项目论证和公然征求意见制度,探索拜托第3方起草规章草案;组织展开食品药品立法后评价,研究分析法律法规规章实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好修订相干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2018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废除与食品药品产业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规章,保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1、相衔接,做到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依法推动。  2.加快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进度。加强食品药品法律制度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强化立法计划履行的刚性束缚。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力争2016年年底前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化装品监督管理条例》。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修订,力争2016年年底前将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到2020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装品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制修订任务基本完成。  3.加快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法的司法解释。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力争2016年年底前出台有关重办药品临床数据造假犯法的司法解释,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犯法的打击力度。  4.积极推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立法。鼓励和支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制修订有关食品药品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指点推动地方加快完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等地方食品安全立法任务。每一年召开地方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工作座谈会、交换会,及时总结地方立法经验,推动地方加快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方式方法。  5.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抄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将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查,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迫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触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监管执法的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职律师应当依照相干规定承当本单位、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相干工作。  6.加快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清算。根据食品药品安全情势发展的需要,和相干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及时清算有关规范性文件。实行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管理,要根据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对目录和文本作出调剂并向社会公布。认真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清算计划。2016年年底前,完成2013年至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清算任务,2018年年底前,完成2013年之前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算任务,清算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7.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公众参与度。积极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专家论证咨询制度,重要法律制度制修订或重大利益调剂,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拟设定的监管制度触及管理相对人或大众切身利益的,或有关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情势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制度;完善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机制,健全公众意见采用情况反馈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政务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期限1般很多于30个工作日。   (2)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  8.深入推动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举,有计划取消、下放和调剂行政审批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保存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制管理,统1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力争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能严格按法定时限办结。进1步发挥网上审评审批优势,逐渐扩大网上审评审批范围,提高审评审批效能。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算规范食品药品审评审批中介服务,2016年年底前,对保存的食品药品审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依照国务院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推动仿造药质量和疗效1致性评价,加快审评审批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的仿造药,加强药物临床实验监管,从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建立医疗器械种别动态调剂机制,提高医疗器械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优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流程,加强临床实验监督管理,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落实总局有关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加大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9.推行食品药品监管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组织梳理执法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明确执法权利事项,编制优化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厘清与监管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建立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然。力争2016年年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同级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然,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进行动态调剂。   (3)推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0.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把决策划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肯定为食品药品监管重大行政决策的必备程序。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干的食品药品监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落实公示、听证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内部合法性审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和作出决定。2016年年底前,出台药品审评专家咨询管理办法。  11.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监管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在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在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和作出决定。2016年年底前,出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18年年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程序。细化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政强迫、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动。落实执法全进程记录制度,完善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做到执法全进程有据可查。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的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投递、履行等程序。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平常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监督检查事项和监督检查具体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2017年年底前,总局出台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18年年底前,省局出台本地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发布沟通调和,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完善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对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3.加强系统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指点。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工作的指点,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案卷归档,组织展开办案经验交换。2017年年底前,总局出台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案例指点制度的实行意见。2018年年底前,各省局完成汇编整理典型案例,加强对重大疑问案件调和指点,强化重大疑问案件分析论证。2017年年底前,总局出台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指引,强化证据搜集、证据分析、证据采信和证据应用,提高全系统的执法证据意识。积极推行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执法文书说理等柔性执法方式,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到2020年,建成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统1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实行信息同享,推动各地执法联动和区域合作。   (5)深入展开食品药品法治宣扬教育  14.科学制定食品药品监管“75”普法计划。积极展开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理论研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6年年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食品药品监管“75”普法计划,大力展开普法宣扬教育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机制,将普法宣扬教育与食品药品科普教育、食品药品安全宣扬等活动结合起来,丰富普法内容和情势,营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法治氛围。  15.广泛宣扬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宣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装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民大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法律,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的基本根据,是食品药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行动准则。当前和今后1个时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始终把学习宣扬《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为1项重要任务,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宣扬教育,深入掌控食品药品安全各项法律制度精神实质和法律条文内涵,用好法律武器,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6)强化对食品药品监管权利的制约和监督  16.全面推动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然。依照《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的要求,坚持以公然为常态、不公然为例外原则,向社会全面公示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根据、实行主体、职责权限,公然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事项,保障企业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政务公然信息化,完善例行发布、政策解读、热门回应等机制,拓宽信息公然渠道,做好对热门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心。不断改进依申请政府信息公然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转办和答复环节,提高信息公然质量。  17.健全食品药品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部门内部权利制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监测评价、审核对验等权利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设权、分岗定责、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避免权利滥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017年年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1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应用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切实提高部门层级监督的实效;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办失职、渎职。   (7)依法有效化解食品药品监管社会矛盾纠纷  18.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完善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背法行政行动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大众对背法行政行动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背法行政行动。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展开信访工作,保障合法公道诉求得到解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各方面反应的问题组织研究、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应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19.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机制,纠正背法或不当行政行动,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干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当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拜托本部门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自觉实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8)全面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思惟和依法行政能力  20.建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捉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照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完善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制度机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完善惩戒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催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探索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3位1体的考核制度,结合述职述廉的要求,重点考评单位及个人学法尊法遵法用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和严格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  21.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总局和省局每一年最少举行1期很多于40学时的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每一年应当参加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一年组织展开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22.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能力考核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核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核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增进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法治建设职责。利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干部网络培训学院培训平台等多种情势,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能力考核测试。实行公务员提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23.普遍展开食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工作。依照中央有关在党政机关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要求,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展开公职律师工作。公职律师为所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代理本部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职律师的业务管理由法制部门负责,公职律师人员较多的部门,设立首席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2016年年底,总局完成公职律师配备,2018年年底前,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公职律师配备。  3、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24.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各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的第1责任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党组(委)要把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审定本单位食品药品法治建设年度工作方案,每一年最少两次听取本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25.强化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和催促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嘉奖;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26.强化基层食品药品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机构在推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增强基层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岗位能力培训。制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着装标准,严肃执法人员着装风纪。加强兼顾计划,强化资源投入,组织推行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经验。  27.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正常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坚决杜绝行政执法与单位、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改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层设施、执法设备和检验检测条件,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效展开。  28.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机构建设。推动法制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设置法制机构,基层食品药品派出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法制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法律教育背景,获得法律职业资历。要加大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换力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法治建设中的组织调和和催促指点作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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