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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7-01-30 21:17:32
医药网9月22日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1步推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其附录的有效实行,指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照产品技术要求做好质量控制和成品放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组织编写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和成品放行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现公然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同时将书面意见和电子版反馈至我司,其他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情势报送。  联系人:李新天李1捷  联系电话:025⑻3273706010⑻8331429  传真电话:025⑻3273677  联系邮箱:1402139903@qq.com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征求意见稿)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监管司  2016年9月21日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征求意见稿)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及其附录的要求,加强对产品实现全进程,特别是采购和生产进程的质量控制和成品放行的管理,确保放行的医疗器械符合强迫性标准和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指质量控制,包括与产品有关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外协件、中间品、成品、初包装材料、标签等相干的验证、确认、监视、丈量、检验和实验活动及其质量管理,也包括与生产进程相干的,特别是与生产进程中关键工序和特殊进程相干的验证、确认、监视、丈量、检验和实验活动及其质量管理。  本指南所指成品放行,不包括采购物品和中间品的放行。企业可以参考医疗器械成品放行的原则,自行制定采购物品和中间品的放行程序和接收准则。  本指南未直接涵盖与生产、检验相干的环境、设施、装备及其相干进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如生产、检验洁净区的环境监测,辅助工艺用水、辅助工艺用气的质量管理等环节。如上述质量控制及其管理活动与采购物品、中间品或成品要求直接相干,则本指南视其为采购物品、中间品或成品相干要求的1部份。  2、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  企业应当根据法规要求、风险管理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特性、生产范围、工艺特点、质量管理能力等实际情况,肯定产品实现全进程,特别是采购和生产进程的验证、确认、监视、丈量、检验、实验的程序和要求。  企业应当针对采购物品、中间品和成品及其相干进程,在医疗器械设计和开发完成后,特别是在设计转换完成后,输出以进货检验规程、进程检验规程和成品检验规程为情势的、系统全面的质量控制文件,用以指点产品实现全进程,特别是采购和生产进程的质量控制和成品放行工作,确保使用符合要求的采购物品,流转符合要求的中间品,放行符合要求的成品。  (1)采购控制与进货检验  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采购控制程序。供应商的管理应当参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号)有关要求,以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干规定和强迫性标准的相干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肯定对采购物品,特别是对终究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组件实行常规控制的验证、确认、监视、丈量、检验和实验程序与要求,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接收和拒收及其相干处置措施都应予以记录。  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进货检验规程。进货检验规程最少应当明确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验证/确认/监视/丈量/检验/实验项目与方法、适用的仪器装备和用具、抽样方案、接收准则、援用标准/援用丈量程序和相干记录等内容。抽样方案应当具有统计学意义,统计推断的置信度原则上应当不小于95%。  (2)进程控制与进程检验  企业应当根据中间品和生产子进程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肯定对中间品、生产子进程实行常规控制的验证、确认、监视、丈量、检验和实验程序与要求,确保生产进程受控、生产进程中规定的要求得到满足。接收和拒收及其相干处置措施都应予以记录。  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进程检验规程。进程检验规程最少应当明确中间品的名称、规格型号、验证/确认/监视/丈量/检验/实验项目与方法、适用的仪器装备和用具、抽样方案、接收准则、援用标准/援用丈量程序和相干记录等内容。抽样方案应当具有统计学意义,统计推断的置信度原则上应当不小于95%。  企业应当对关键工序进行验证,对特殊进程进行确认。验证/确认记录最少应当包括验证/确认方案、验证/确认项目与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验证/再确认等内容。生产进程中采取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也应当进行验证或确认。  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工序和特殊进程的验证/确认或再验证/再确认结果,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进程实行必要的进程检验和进程参数的监视和丈量。进程参数的监视和丈量相干要求既可以包括在进程的作业指点书中,也能够包括在进程的检验规程中。  (3)成品检验与成品放行  企业应当根据强迫性标准和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交付要求、企业内控标准等制定成品的终究检验规程。成品检验规程应当肯定成品需要实行常规控制的验证、确认、监视、丈量、检验和实验程序与要求,确保每批终究产品都符合接收准则。接收和拒收及其相干处置措施都应予以记录。  成品的检验规程最少应当明确成品的名称、规格型号、验证/确认/监视/丈量/检验/实验项目和方法、适用的仪器装备和用具、抽样方案、接收准则、援用标准/援用丈量程序和相干记录等内容。抽样方案应当具有统计学意义,统计推断的置信度原则上应当不小于95%。  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肯定的、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覆盖的,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当给出经过确认的替换解决方案。  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成品放行程序,明确成品放行条件、放行批准要求。放行的成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文件。  成品放行前最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流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全齐全;所有规定的进货、进程、成品检验/验证记录完全齐全,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验证人员及其审核、批准人员均已按规定签发记录;产品实现全进程,特别是采购、生产等进程中的不合格、返工、返修、降级使用、紧急放行等特殊情况已按规定处理终了;产品说明书、标签符合规定要求;经授权的放行人员已签发产品放行单,批准成品放行。  (4)其他有关要求  若供应商生产及质量管理能力波动、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能力波动可能对采购物品、中间品、成品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用于监视上述波动的验证、确认、监视、丈量、检验、实验项目原则上应当分别纳入进货检验、进程检验与成品检验的常规控制项目中。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进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拜托检验。对检验条件和装备要求较高,确需拜托检验的项目,可拜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企业肯定采购物品、中间品、成品质量控制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时,应当优先采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特别是强迫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干内容,其次应当斟酌采取国际标准相干内容。如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不适用,企业可以采取行业通行标准或建立独立的、可重现的企业内部标准。检验触及标准物资的,应当优先使用有证标准物资。必要时,企业应当对自行建立的内部标准采取的检验方法展开验证和确认。  如果同1种质量控制性能指标有多种检验方法,企业应当根据检验目的肯定适合的检验方法,并在相应的检验规程中予以明确。必要时,企业应当在内部标准与外部标准间建立对应关系。  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以下放行标准:对采购物品,特别是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组件仅实行外观检查、查验供应商成品检验报告,未对采购物品关键质量控制性能指标进行检验、验证即放行的;对关键工序的中间品、成品重要质量控制性能指标未进行检验、验证即流转的;未对特殊进程的进程参数进行确认或确认后未对特殊进程实行有效监视和丈量即流转中间品、成品的;对成品重要质量控制性能指标仅采取进货检验、进程检验数据转移即放行的;成品检验不能覆盖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肯定的、应当进行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且不能给出公道的理由的。  若经过风险评估,确需采取上述方法放行部份采购物品、中间品和成品的,企业应当针对相干采购物品、中间品和成品及其相干进程,在适当长度的周期内展开适当频次的检验、验证和确认活动。若积累的相干数据能够证明其产品实现全进程,特别是采购和生产进程中的质量控制活动是适合的、充分的、有效的,才能实行简化的质量控制方案。  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数据分析程序,搜集与产品质量控制、成品放行相干的质量控制运行数据,采取适当的统计技术,定期对相干数据进行趋势分析,构成阶段性产品质量控制报告,警戒可能产生的偏离,按规定处置偏离或超限事件,必要时及时启动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企业应当对产品质量控制、成品放行控制的适合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评审,并实行必要的后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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