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医药健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

2017-08-01 14:54:12
医药网7月15日讯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背法行动,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背法行动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以下:  1、为何要制定《办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大众平常生活日趋密切,愈来愈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1是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愈来愈多。同1个主体,同时展开线下和线上交易的现象愈来愈普遍,趋势愈来愈明显。2是网络食品经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触及信息发布、第3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3方配送等,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3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更大。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针对上述趋势,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办法》包括5章4108条,分为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背法行动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2、《办法》的调剂范围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第3方平台或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食品安全标准行动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3、《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1是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许可的种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2是网络食品经营进程中相干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行动: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份或配料表、产地、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标识不1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昭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备案信息不1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昭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保健作用;4.对在储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3是公示相干信息。通过第3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干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4是明确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5是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进程中的储存、运输要求。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储存、运输措施,或拜托具有相应储存、运输能力的企业储存、配送。  4、《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义务?  1是备案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讯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获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讯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获得备案号。2是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3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干制度。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背法行动制止及报告、严重背法行动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4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材料审查登记。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5是建档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6是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5、《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点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背法行动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背法行动查处工作。  6、网络食品安全背法行动的查处的管辖原则是甚么?  《办法》明确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背法行动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背法行动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背法行动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获得许可的背法行动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能够由网络食品安全背法行动产生地或背法行动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背法行动查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背法行动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以下职责:  (1)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行现场检查;  (2)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动的相干情况;  (4)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干资料;  (5)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网络食品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相干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种别和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和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保存相干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录相等手段记录拆封进程。  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9、《办法》规定了哪些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  网络食品交易第3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1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1)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2)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3)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4)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推荐阅读
图文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