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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敦力案详解:为何偏罚他?为何只罚4%?

2017-01-13 10:44:10
医药网12月9日讯 美敦力因实行价格垄断协议被国家发改委处罚,震惊了全行业。但是,医疗器械领域的第1张反垄断罚单,为什么恰恰砸中美敦力?罚金为什么是1.185亿元?美敦力以后,还会不会有医疗器械企业再中枪?......  可以肯定的是,明年医疗器械行业还是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重点。而就像国家对车企的反垄断执法1样,极有可能,在美敦力以后,还会有其他医疗器械企业陆续被罚。  罚1家不是目的,警示全部行业才是根本  美敦力成为医械反垄断的第1个中枪者,在对发改委的处罚公告进行解析后,不难发现,与美敦力的地位应是分不开的。采取巨额罚单反垄断也是国际惯用做法,通过处罚1个行业的龙头企业从而警示全部行业。  另外,也因美敦力保持产品高价,且垄断行动在业内还颇具代表性——产生在转售环节。  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针对美敦力案表示,最近几年来的深入调研发现,生产厂家严格保持转售价格,制止经销商降价,是造成相干医疗器械产品终端高价的1个重要因素(据新华社)。  具体到美敦力,“在心脏血管、恢复性疗法和糖尿病相干医疗器械领域处于行业领先位置,其严格限制转售价格的行动,排除、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竞争,限制了医疗器械品牌间的竞争,保持了相干医疗器械产品高价,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增加了患者负担,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张汉东表示,发改委查处并公布美敦力案,就是希望能够发挥警示和引导作用,进1步增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公平竞争。  美敦力的被罚,显示厂商与经销商合谋弄“保护价格”,已进入相干部门视野。  释疑:为什么罚了1.1852亿元?  根据发改委公告,美敦力被罚款1.1852亿元,是依照2015年度涉案产品销售额4%计算而来的。为什么没有更多或更少?  这是由于,发改委认定的美敦力罪名是“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行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第4106条,经营者有该背法行动的,要“没收背法所得,并处上1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另外,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发改委反垄断局处长徐新宇表示,美敦力终究被罚4%,是综合斟酌了背法行动所覆盖的产品、触及的销售环节、价格限制的具体表现,和美敦力在调查中后期的配合和整改,同时参考了既往纵向协议案件处罚幅度。(据《经济参考报》)  看来,在“40多名办案人员被困6小时”以后,若是没有美敦力的全面取消转售价格限制等主动整转业为,终究罚款额度还会在4%以上。不过,不管怎样,超不出10%的范畴,反垄断执法,不是为了把企业罚破产,而是为了警示引导市场走向公平竞争。  细节:内部邮件成为背法证明  11月7日的央视新闻曾称,发改委早在2015年10月就开始对美敦力进行外围调查,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才由执法人员对美敦力上海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而《北京商报》最新消息显示,执法人员在搜寻中发现了大量内部邮件,这些邮件同样成为美敦力背法行动的重要证据。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副处长吴东美流露,“我们从他的服务器中提取了特别多的邮件,他的服务器上大约有超过3万封的邮件,我们1共整理了105份相干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背法行动的邮件。”  1封来自美敦力内部的邮件显示,“现有1名I型糖尿病患者,在某市儿童医院住院,经主任推荐想购买1台712胰岛素泵,正在4处询价,希望各位同事保护价格”。据悉,该邮件大致内容为要求被询问的所有经销商不准降价。  明年,医疗器械还是反垄断重点指向  美敦力案后,对业内来讲,很重要的1点就是,反垄断会在行业内扩大化吗?  实际上,从2013年起,发改委就开始了对医疗器械的反垄断研究,而调研发现,医疗器械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竞争很不充分”。(发改委反垄断局处长徐新宇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  2014年9月,反垄断局带队赴上海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进行调研,半导体和医疗器械行业等是重点。  2015年初,发改委对外公布当年反垄断工作重点,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家电、液晶面板、知识产权、航运、汽车及零部件等。当年10月,发改委开始对美敦力进行外围调查。  2016年,发改委反垄断重点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汽车和零配件、工业原材料、海运、电信、金融、知识产权等。  接连几年,医疗器械行业都是反垄断调查重点。很难保证,1个美敦力被处罚就够了。  关于这1点,可以参照另外一大重点领域——汽车行业,国家发改委从2011年底开始反垄断调查,2014年才首开罚单,12家日企被罚12亿。今年年底,国家发改委还将对1家车企进行处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也行将出台。2017年起,执法将进入常态化。  在国家发改委以外,从2014年至今,地方发改委和物价局等,也开出很多反垄断罚单,东风日产、奥迪、克莱斯勒、奔驰等均因垄断被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被罚的除厂家,还有很多经销商。  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由于人手和经验等缘由,国家反垄断执法就偏向于在1定时间内对某1行业进行集中治理,这类侧重性调查常常还延续好几年,由巨额典型性罚单,到进入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医疗器械行业的反垄断调查晚于汽车行业,美敦力的挨罚恐怕也只是1个开头而已。可以预计的是,在前期调查调研的基础之上,国家发改委针对医疗器械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不会就此终止,美敦力以外,谁会成为下1家?下下1家?处罚以外,制度性的束缚文件会否出台?  国家发改委针对美敦力的处罚公告也已表示:“将继续加强医疗器械行业反垄断监管,制止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各种限制竞争措施,严肃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安排地位等背法行动。”  更确切消息则是,明年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重点正是医药和医疗器械行业(据《经济参考报》)。  而除国家发改委,来自地方的反垄断执法也极有可能会随之到来,被处罚的除医疗器械厂家以外,与厂家合谋谢绝降价的经销商,应也会在列。  注意,这些行动构成背法的垄断协议  美敦力此次被罚,也将1种背法行动提上台面,这就是“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动。  垄断协议的表现情势有3种:横向协议、纵向协议、通过同业公会的联合行动。  横向协议参见《反垄断法》第103条,制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装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协议参见《反垄断法》第104条,制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3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3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同业公会的联合行动参见《反垄断法》第106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制止的垄断行动。  另外,《反垄断法》还规定了以下垄断协议可以被豁免。  第105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以下情形之1的,不适用本法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下降本钱、促进效力,统1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力,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俭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减缓销售量严重降落或生产明显多余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03条、第10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干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美敦力此次被罚,就是由于实行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也即《反垄断法》第104条中的“固定向第3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3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1行动在业内其实不少见,也有很多人误认为其实不背法。而如今,是到了好好学习《反垄断法》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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