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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促进创业投资:要求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2017-01-25 13:12:17

  9月20日下午消息,国务院近期公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增进创业投资延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

  文件指出,最近几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快速发展,激起了创业创新、增进了就业增长。但同时也存在1些投资“泡沫化”现象和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对此,国务院提出了几点意见。

  意见指出,需要:培养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相干法律法规;进1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加强各方兼顾调和。

  为明确职责,意见中指定了各项事务的具体负责部门。

  以下为国务院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增进创业投资

  延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材、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气力,是增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养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扩就业的重要举措。最近几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快速发展,不但拓宽了创业企业投融资渠道、增进了经济结构调剂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也提高了直接融资比重、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激起了创业创新、增进了就业增长。但同时也面临着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完善、监管体制和行业信誉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存在1些投资“泡沫化”现象和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依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进1步增进创业投资延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1、整体要求

  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进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之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展开的创业投资活动。发展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应坚持以下整体要求:

  (1)指点思想。

  牢固建立和贯彻落实创新、调和、绿色、开放、同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1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强兼顾调和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增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加快构成有益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进1步扩大创业投资范围,增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培养1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创业投资品牌,推动我国创业投资行业跻身世界先进行列。

  (2)基本原则。

  1是坚持服务实体。创业投资是改良投资结构、增加有效投资的重要手段。要进1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既要重视发挥大企业的骨干作用,也要通过创业投资激起广大中小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业企业发展为本,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秉持价值投资理念,鼓励长时间投资和价值投资,防范和化解投资估值“泡沫化”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积极应对新动能成长进程中对传统产业和行业可能酿成的冲击,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力度,增强可延续性,构建“实体创投”投资环境。

  2是坚持专业运作。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调动民间投资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规则作用,激起民间创新模式,避免同质化竞争。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本身独特优势动身,强化专业化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深化内部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不断提高创业投资行业专业化运作和管理水平,夯实“专业创投”运行基础。

  3是坚持信誉为本。以诚信为兴业之本、发展之基,加强创业投资行业信誉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取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增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诚信遵法,忠实实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义务,创建“信誉创投”发展环境。

  4是坚持社会责任。围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进经济结构调剂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干产业政策展开投资运营活动,依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增进创业投资良性竞争和绿色发展,共同保护良好市场秩序,建立“责任创投”价值理念。

  2、培养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3)加快培养构成各具特点、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干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1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同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养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增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换与合作,营建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5)大力培养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活动的条件下,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信托公司遵守价值投资和长时间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既能进行创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的优势,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培养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辨认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依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延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时间性、市场化合作机制,进1步下降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坎,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加强“防火墙”相干制度建设,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展开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吞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稳妥有序推动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7)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依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兼顾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1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展开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实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同享平台,买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构成科技成果的转化。发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农村产业融会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通过发展第2、3产业,改造提升第1产业。有关方面要配合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9)研究鼓励长时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提倡长时间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研究对专注于长时间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强规范管理,加大力度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增进就业增长。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基金的作用。对已设立基金未覆盖且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进1步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力,增进政策目标实现,保护出资人权益。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综合应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1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创业投资相干法律法规

  (101)构建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制环境。进1步完善增进创业投资发展相干法律法规,研究推动相干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完善创业投资相干管理制度,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2)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鼓励国有企业集众智,开辟广阔市场空间,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依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寻求长时间投资收益。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鼓励束缚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构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支持具有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展开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进1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103)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交易机制,改良市场活动性。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展开直接融资业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证监会牵头负责)

  7、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104)优化监管环境。实行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营建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弄好服务,激起活力。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1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采取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分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加强信息表露和风险揭露,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时间投资为导向的公道的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要进1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加强投资者教育,相干投资者应为具有风险辨认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建立并完善召募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召募资金行动,打击背法背规召募资金行动。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召募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干的制度规范,加强平常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5)优化商事环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延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增进创业投资行业加强品牌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证监会会同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6)优化信誉环境。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征信机构要进1步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誉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誉记录全覆盖。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誉信息纳入全国信誉信息同享平台,并与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在“信誉中国”网站和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干信息。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取信红名单制度,依托全国信誉信息同享平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取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信誉服务机制,推行使用信誉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7)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干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创业创新初期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培养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背法犯法行动,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誉信息同享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并通过“信誉中国”网站、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

  (108)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发展创业投资要坚持走开放式发展道路,通过吸引境外投资,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提升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依照对内外资1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范围,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干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依照实际投资范围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9)鼓励境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完善境外投资相干管理制度,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

  (210)加强行业自律。加快推动依法设立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鼓励具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创业投资协会组织,搭建行业协会交换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材培养、国际交换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誉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保护有益于行业延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民政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101)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干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通太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材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材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各方兼顾调和

  (2102)加强政策顶层设计和兼顾调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增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调和,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调和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增强政策针对性、连续性、协同性。建立相干政府部门增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同享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增进创业投资延续健康发展作为深入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进经济结构调剂和产业转型升级的1项重要举措,依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干配套措施,加强沟通调和,构成工作协力,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积极发展新经济、培养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推动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6年9月16日

  (此件公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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