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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检查车况被自己的车撞死 保险该不该赔偿

2017-03-05 07:31:22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5年10月25日23时许,在南宁市邕宁区防洪堤1期工程1工地内,梁某感觉自己开的货车出现故障,即挂空档停车下车检查车况。由此,1审法院判定,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梁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总计11万多元。  男子检查车况被自己的车撞死 保险该不该赔偿  开车中途下车查看故障,不料货车突然溜坡——

  他被自己的车撞死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韦爱华

  核心提示

  发现自己开的货车出现故障,梁某便停车下车查看。不料货车突然溜坡滑行,将正在路上检查车况的梁某撞伤,终究因伤势太重治疗无效死亡。自己的车撞死了自己,车主能否取得保险公司赔偿?近日,记者从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得悉,失事时,由于梁某是驾驶人,属于第3者责任险中免赔对象,梁某家属仅取得交强险11万余元的赔偿。

  操作失误

  下车检查车况

  被自己的车撞死

  梁某是邕宁区人,2014年10月买了辆大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以公司名义购买了交强险和保费为100万元的第3者责任险。2015年10月25日23时许,在南宁市邕宁区防洪堤1期工程1工地内,梁某感觉自己开的货车出现故障,即挂空档停车下车检查车况。可该货车突然溜坡滑行,将正在路上检查车况的梁某撞到路边石块,并侧翻到工地道路侧坡底邕江河边。事故产生时无人发现,后同在该工地运泥的工友发现梁某受伤躺在地上,因医院的救护车未能及时赶到,梁某送到医院时势太重死亡。事后,交警认定,梁某驾驶机动车在工地内行驶未依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单方错误造成事故,梁某应承当事故全部责任。

  家属索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

  赔偿交强险

  购买了保险,车辆失事,梁某的家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却遭拒。因而,梁某的家人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72万余元。梁某的家人认为,梁某是在下车检查车辆进程中,因车辆自行溜坡被撞,属于正常下车,在车外遭受交通事故死亡的第3者身份,应按第3者予以交强险和第3者商业险理赔。

  法院认为,梁某是因车辆出现问题而下车查看失事故。机动车第3者责任保险中的“第3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之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侵害的第3人。机动车辆作为1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以内,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第3者”与“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2者可因时空条件而转换。交通事故产生的时间肯定尤其重要,判断因保险车辆产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3者”,必须以该人在事故产生当时这1特定的时间是不是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根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3者”。该案中,梁某虽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但这其实不影响其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事故产生时,他是停止驾驶行动下车检查车辆,处于车辆以外,他的身份已由驾驶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之外的第3者。同时,该事故已认定为交通事故,并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梁某应当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第3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梁某家人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

  保险公司免赔

  第3者责任险

  至于第3者责任险该不该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合同第3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3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产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产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及第5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以下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不是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的规定,虽然认定梁某为第3者,但梁某为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梁某属于商业第3者险中的免赔对象,所以某保险公司无需承当商业3者险的赔偿责任。

  由此,1审法院判定,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梁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总计1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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