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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证明骗保将记入信用档案

2017-09-23 14:25:39
用虚假证明骗保将记入信用档案

  社会救助是1道兜底保障困难大众生活的屏障,这道屏障要筑得科学而精细,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也必须做到公平公正,杜绝骗保。那末,对申请救助的家庭,就必须有严格的审核制度和程序。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态核对工作,本市制定了《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态核对办法》,并从即日起实行。

  家有古董也在财产核对之列

  本市将针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状态,展开调查、核实活动。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项目的个人或家庭,复审时,也要核对。

  核对内容:

  包括核对对象的可安排收入、财产和身份信息。

  可安排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

  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受雇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补助、补贴和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

  实物财产:房屋、机动车辆、船舶、收藏品、古董、艺术品及其他高级生活用品等。

  货币财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储蓄型保险及债权等。

  核对对象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户籍状态、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态、残疾状态等。

  用假证明骗救助要受惩办

  本市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干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或相干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市民政部门将建立健全调查核实工作的制度规范,保障核对工作的准确、及时、公正;建立严格统1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障核对系统的安全运行。民政部门与其核对工作人员要在核对程序启动前签订保密协议,对在核对进程中取得的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和个人泄漏。

  核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核对系统核对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信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家相干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对进程:

  (1)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家庭经济状态信息,并依法签署拜托市、区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成员经济状态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有法定供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其法定供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依法签署拜托市、区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态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上述材料经核对工作人员初审后,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2)区县民政部门接到报送的材料后,依照核对项目进行汇总,报市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态核对。

  (3)市民政部门接受拜托后,向相干部门提出信息核对需求。相干部门依照约定的流程和时限,及时真实反馈核对结果。市民政部门汇总核对结果后,以书面情势反馈区县民政部门。

  (4)区县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对工作人员,凭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对报告,展开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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